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紫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袁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侯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因与被告侯某某已和好,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沙啸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