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1968年8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汉族,专科文化,安徽置业集团企划部经理,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2011年9月21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2年9月21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迎检刑诉[201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7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申请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的信用卡各一张,并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至2011年9月透支本金共计17326.42元,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367450053650392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至2011年8月27日透支本金共计5405.92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2、200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041170033804554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至2011年8月3日透支本金共计11920.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客户回单、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催款通知书、报案材料及说明、社会影响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17326.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款,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定明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菲审 判 员 朱 振 平人民陪审员 洪 曙 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晶(实习)附:本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项恶意透支的。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