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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繁昌县文物管理局与王承旭、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美术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文物管理局,王承旭,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美术出版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29号原告:繁昌县文物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徐繁,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林,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前安,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承旭,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理人:王修春,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刘斌,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凰出版传媒集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董事长。被告: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董事长。被告:江苏美术出版社,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周海歌,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繁昌县文物管理局诉被告王承旭、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美术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繁昌县文物管理局撤回对被告王承旭、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美术出版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繁昌县文物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柴 俊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管国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