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林翠娟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林翠娟;黄浩;朱正华;俞刚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台温执异字第2号 异议人:林翠娟。 申请执行人:黄浩。 被执行人:朱正华。 被执行人:俞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浩与被执行人朱正华、俞刚过程中,异议人林翠娟对本院查封、拍卖异议人林翠娟与被执行人朱正华共有的坐落在椒江区百姓家园58号楼3单元901室房屋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异议人林翠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异议人林翠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异议人林翠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处理。 审判长 孙建宏 审判员 汪德锋 审判员 张贤初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魏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