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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9)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10月8日被行政拘留八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3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萍、代理检察员项洪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0日21时许、21日22时许、28日23时许、2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先后4次窜至瑞安市塘下镇罗凤中北村北工业区云顶集团前,翻越栏杆进入电焊车间内或撬开挂锁进入检验部办公室内,共窃取焊丝3卷、零部件106个、模具2套及组装电脑1套。经估价,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622元。2012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又窜至该厂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价值计人民币1877元的组装电脑1套,并已返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童某、陈某、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单位云顶控股集团人民币9745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海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