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贾孟周与深州市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孟周,深州市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行初字第9号原告贾孟周,男,汉族,一九八0年三月十五日出生,周全肉食店业主。被告深州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刘奎长,该局局长。原告贾孟周与被告深州市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要审理过程中,原告贾孟周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孟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贾孟周负担。审 判 长 杜凤双审 判 员 赵 显人民陪审员 崔汝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志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