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刘叶红,惠阳鸿亨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刘叶红,惠阳鸿亨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4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层整层。负责人刘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杭,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叶红,住址吉林省江源县。被告惠阳鸿亨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镇开城大道建阳花园建景阁102号。法定代表人陈慧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刘叶红、惠阳鸿亨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29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115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卓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