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二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滦南县军龙海水养殖有限公司,卢利存,王庆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二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古冶西新华街**号。代表人王爱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叶建国,该市公司退休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南县军龙海水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南堡镇嘴东村。代表人刘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芝,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卢利存,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原审被告王庆和,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现住唐山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倴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颖、叶建国,被上诉人滦南县军龙海水养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文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8月24日7时30分分,被告卢利存驾驶被告王庆和所有的冀BD8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嘴东至南堡村公路由东同西行驶至军龙海水养殖公司养殖场北侧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货车发生侧翻,致军龙海水养殖公司养殖场人大棚受损,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卢利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军龙海水养殖公司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88728元。被告告卢利存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限额的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事故在保险期内。原审认为,被告卢利存驾驶在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致原告军龙海水养殖公司的养殖场大棚受损的事买清楚,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军龙海水养殖公司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告人保财险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对原告军龙海水养殖公司提交的价格鉴定结论谷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该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确认。被告人保财险古冶支公司关于不承担诉讼费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又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滦南县军龙海水养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87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二、被告卢利存、王庆和不赔偿原告军龙海水养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情况有误,2012年11月19日我公司委托河北圣元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了损失评估为40427元。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滦南县军龙海水养殖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一审中上诉人不申请重新鉴定,判后其单方委托鉴定我方不质证,同意一审判决。经本院审理查明,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相一致,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已经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依法应予采纳。被上诉人滦南县军龙海水养殖有限公司的合理损失应得到赔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应依法理赔。一审卷中的损失鉴定系交警委托进行,且上诉人在一审放弃重新鉴定,一审中的鉴定书应予采纳。上诉人主张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阳利审 判 员 郭建英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佟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