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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承德市龙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长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长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隆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赵艳婷,经理。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马长君,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长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益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