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荣执异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荣成市新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荣成市鑫程大饭店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鑫程大饭店有限公司,荣成市新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异字第6-1号异议人荣成市鑫程大饭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新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荣成市鑫程大饭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新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鑫程大饭店有限公司案件中,被执行人荣成市鑫程大饭店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荣成市鑫程大饭店有限公司称:荣成市人民法院委托的中介机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不具客观、真实性,对标的物的价值评估过低,损害了产权人的利益,该报告不应作为涉案房地产拍卖的法律依据。本院查明,2011年12月21日,本院委托威海方盛价格询证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地产进行价值班评估后,于2012年2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方盛询证(2011价询字第112号评估报告及拍卖通知,被执行人对该报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亦未履行给付义务,2012年7月11日本院委托威海市拍卖行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房地产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因价格过高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拟依法进行第三次拍卖时,被执行人提出以上异议。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委托有资金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涉案房地产进行价值评须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评估报告书及拍卖通知,但被执行人对该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本院按照该评估报告所作出的结论依法进行两次公开拍卖,均因价格过高无人竞买而流拍,故被执行人称评估报告所作出的价值结论过低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