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根福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根福,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21号原告:黄根福。委托代理人:陈宜,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建光,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根福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根福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根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370元,减半收取9685元,由原告黄根福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