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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于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23号原告:于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崔颂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高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