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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郭振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0049号申请执行人郭振廷。被执行人临沂市友发单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泉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友发单板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友发单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