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龙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贵国、杨有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贵国,杨有凤,戴水长,黄美娟,杨桂成,陈文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78号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武龙。委托代理人:郭志泉。被告:杨贵国。被告:杨有凤。被告:戴水长。被告:黄美娟。被告:杨桂成。被告:陈文凤。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贵国、杨有凤、戴水长、黄美娟、杨桂成、陈文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万莉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殷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