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坊法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与许兆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坊法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正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姬传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伟明,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富强,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兆庆,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东彦,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诉许兆庆、潍坊瑞源仓储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坊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许兆庆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时间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潍坊市公路管理局有部分工程款没有支取,本院于2012年月9日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从潍坊市公路局提取被执行人潍坊市潍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工程款收入5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许兆庆在山东省潍坊市公路管理局尚未支取工程款中的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厚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