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刘琪与孟兴善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琪,孟兴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3)眉法执字第45号申请人刘琪被执行人孟兴善申请人刘琪与被执行人孟兴善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2)眉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案款2912.46元,受理费23.5元,合计执行2935.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清案款,申请人也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眉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澜飞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