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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翟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翟某,女,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陶某,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秋生陪审员  陈振峰陪审员  张峻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