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执字第8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张志豪、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东,张志豪,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859-1号申请执行人张晓东。被执行人张志豪。被执行人张红。张晓东诉张志豪、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5356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红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房产及担保人崔珂名下位于×房产和担保人姜明名下位于××。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5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志豪、张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晓东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对担保人崔珂名下位于××的房产和担保人姜明名下位于××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崔珂名下位于××的房产和担保人姜明名下位于××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