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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帅诉被告梁雅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梁雅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刘帅,男,1988年7月8日出生。被告梁雅熙,男,21岁。原告刘帅诉被告梁雅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帅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帅负担。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