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帅诉被告梁雅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帅,梁雅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梁民初字第386号原告刘帅,男,1988年7月8日出生。被告梁雅熙,男,21岁。原告刘帅诉被告梁雅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帅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帅负担。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