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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全学哲与徐嵘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学哲,徐嵘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90号原告全学哲,住敦化市。被告徐嵘,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学哲诉被告徐嵘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学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