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全学哲与徐嵘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学哲,徐嵘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90号原告全学哲,住敦化市。被告徐嵘,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学哲诉被告徐嵘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学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