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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明书、张多让与张少平及第三人张洲明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书,张多让,叫张少平,张洲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07号原告张明书,******。原告张多让,******。委托代理人史朝军,******。被告叫张少平,******。委托代理人杜效良,******。第三人张洲明,又名张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书、张多让与被告张少平及第三人张洲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书、张多让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书、张多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席张明书、张多让承担。审 判 长  李君岐审 判 员  景兰芳代理审判员  杨录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