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明书、张多让与张少平及第三人张洲明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书,张多让,叫张少平,张洲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507号原告张明书,******。原告张多让,******。委托代理人史朝军,******。被告叫张少平,******。委托代理人杜效良,******。第三人张洲明,又名张周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书、张多让与被告张少平及第三人张洲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书、张多让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书、张多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席张明书、张多让承担。审 判 长 李君岐审 判 员 景兰芳代理审判员 杨录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