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成忠与周国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忠,周国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孙成忠,身份证号370222196406143010号。被告周国同。原告孙成忠与被告周国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3日诉讼来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孙成忠诉被告周国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奎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