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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成忠与周国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忠,周国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孙成忠,身份证号370222196406143010号。被告周国同。原告孙成忠与被告周国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3日诉讼来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孙成忠诉被告周国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奎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