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宿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友忠,张玉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952号原告:宿友忠,男,1960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尚仪村天岗屯。被告:张玉芹,女,1966年5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大茶棚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友忠诉被告张玉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友忠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友忠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亚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