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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丁五玖与左正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贵执字第00193号丁五玖:你与左正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不履行,本院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