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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连民初字第25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以进与陈能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以进,陈能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民初字第2566-2号原告林以进,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凤城。被告陈能武,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黄岐镇长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以进与被告陈能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2年10月15日、11月22日作出(2012)连民初字第2566号、第256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生效的判决书已得到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原告林以进所有的连江县凤城镇北门街凤园路凤尾花园2#楼第5店房屋的查封。(房产权证号:连凤字第××号)2、解除对被告陈能武在现金人民币127000元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