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张某,女,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丁某,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