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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张某,女,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丁某,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