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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深圳市嘉天益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英,深圳市嘉天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李秀英,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肖迎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嘉天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北侧深业泰然红松大厦7层A区7C-2(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吴韵。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深福劳仲案字(2012)第2708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嘉天益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李秀英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2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赵德惠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