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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陆树标与黄德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树标,黄德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陆树标,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委托代理人李炳球,广东新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洪,广东新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德衡,男,成年,汉族,住佛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树标诉被告黄德衡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树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折半收取为680元,由原告陆树标负担。审判员 谢 茵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智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