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姚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9-01-01
案件名称
孟庆如与李增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孟庆如;李增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姚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孟庆如,女,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诉讼代理人候爱国,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增明,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如诉被告李增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和平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李光华人民陪审员 郝明月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