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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姚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9-01-01

案件名称

孟庆如与李增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孟庆如;李增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姚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孟庆如,女,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诉讼代理人候爱国,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增明,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如诉被告李增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和平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李光华人民陪审员  郝明月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