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庆德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德,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582号原告:张庆德。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康明。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蔡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德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德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庆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7元减半收取2623.5元,由张庆德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员陈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