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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杨金慧与孝感市阳光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郧县柳陂三标段项目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金慧,孝感市阳光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郧县柳陂三标段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02-1号申请人杨金慧,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孝感市阳光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郧县柳陂三标段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负责人范小娟,系该项目部经理。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鄂郧县诉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孝感市阳光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郧县柳陂三标段项目部在郧县财政局的300000元工程款。现双方因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杨金慧请求解除对该工程款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孝感市阳光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郧县柳陂三标段项目部在郧县财政局的工程款3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余先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鄂郧县民诉保字第00003-1号申请人王桂琴,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86号。被申请人孝感市阳光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郧县柳陂三标段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负责人范小娟,系该项目部经理。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3)鄂郧县诉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孝感市阳光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郧县柳陂三标段项目部工程款在郧县财政局的工程款500000元。现双方因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王桂琴请求解除对该工程款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孝感市阳光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水北调汉江沿线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郧县柳陂三标段项目部在郧县财政局的工程款5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余先洪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