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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原告崔萍与被告王晓洁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萍;王晓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888号原告崔萍,女,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莱西市院上镇任家院村91号。身份证号码:370285198705202927被告王晓洁,男,1986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仁兆镇沙北头村107号。身份证号码:370283198605222012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崔萍与被告王晓洁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王彩浩由被告王晓洁抚养,原告崔萍自2013年1月份开始至孩子18周岁止,每月支付给被告王晓洁子女抚养费500元,于每月的30日前通过银行汇款到被告王晓洁账户上。原告崔萍可随时探视孩子。如果原告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夫妻共同债务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该信用卡系王晓洁户主,卡号为6226890021520688)透支10000元由原告崔萍于2013年1月26日前偿还,逾期产生的所有损失及法律后果由原告崔萍承担。四、其他双方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崔萍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