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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王想与卢九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想,卢九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城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王想,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卢九超,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想与被告卢九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福林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