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锦泰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锦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榕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寿路2号开发区大楼715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180-0。法定代表人宋志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锦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872-x。法定代表人袁和,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7658-0。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单位局长。第三人万榕,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榕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变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艳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