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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与杨广林、强辉、张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杨广林,强辉,张科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扶风县支行),住所地扶风县城关镇八一路。负责人刘晓丽,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国荣,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广林,男。被告强辉,男。被告张科锋,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与被告杨广林、强辉、张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侯国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广林、强辉、张科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扶风县支行诉称:2010年10月23日,原告邮储扶风县支行与被告杨广林、强辉、张科锋签订《农户联保协议书》,约定三被告成立联保小组。2011年8月21日,被告杨广林与原告邮储扶风县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年利率为13.5%,用途为扩大养殖规模,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加收50%的罚息,被告强辉、张科锋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签订后,原告邮储扶风县支行依约于当日将20000元转入被告杨广林的账户中。后被告杨广林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广林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2012年9月25日前下欠利息1495.54元,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欠息部分的利息,被告强辉、张科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杨广林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强辉未到庭,亦未答辩。被告张科锋未到庭,亦未答辩。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原告邮储扶风县支行(甲方)与被告杨广林、强辉、张科锋(乙方)签订《农户联保协议书》,协议编号为610324210100461331;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成员共3人自愿遵守“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第二条约定:从2010年10月23日起至2012年10月23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贰万元整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利率保持不变;第六条约定: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一)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三)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2011年8月21日,原告邮储扶风县支行(甲方)与被告杨广林(乙方)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借款合同编号为610324111085108932;合同第二条约定:被告杨广林向原告借款2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年利率为13.5%;第七条约定: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第十三条约定违约责任:(一)乙方违约1、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预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邮储扶风县支行于2011年8月21日依约将20000元转入被告杨广林的账户。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杨广林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广林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2012年9月25日前下欠利息1495.54元,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欠息部分的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被告强辉、张科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邮储扶风县支行提交的《农户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中国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被告杨广林还款明细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邮储扶风县支行与被告杨广林、强辉、张科锋所签订的《农户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杨广林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显属违约,故对原告邮储扶风县支行要求被告杨广林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强辉、张科锋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广林追偿;原告邮储扶风县支行要求被告杨广林按照合同约定对欠付利息计收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广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2012年9月25日前下欠利息1495.54元;2012年9月25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3.5%上浮50%计收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强辉、张科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强辉、张科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广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杨广林承担,被告强辉、张科锋、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冉永平审 判 员  王转云代理审判员  常文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