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跃胜、朱有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丁跃胜,朱有梅,魏和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黄山市黄山区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丁跃胜,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被告:朱有梅,女,1964年1月2日出生。被告:魏和平,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黄山区众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跃胜、朱有梅、魏和平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瑶(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