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孝法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得富与冯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得富,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孝法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周得富。被执行人:冯海,男,1983年11月生,汉族,孝义市中央楼街道办铁匠巷村村民。上列当事人因周得富诉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孝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45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冯海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32000元,并从2010年2月1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1175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冯海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380元,由被执行人冯海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尔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