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坪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阳、陈桂民与谭丽琼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谭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63号原告陈某。原告陈某某。法定代理人陈义真。被告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陈某某诉被告谭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大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