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武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林响与鲁心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响,鲁心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武商初字第496号原告:林响。委托代理人:朱根祥。被告:鲁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响与被告鲁心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响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林响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慧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人民陪审员  潘法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