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武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林响与鲁心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响,鲁心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武商初字第496号原告:林响。委托代理人:朱根祥。被告:鲁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响与被告鲁心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响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由原告林响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慧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人民陪审员 潘法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