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东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闫京广与陈欢迎、胡高丰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京广,陈欢迎,胡高丰,浙江金华中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东商初字第689号原告闫京广。委托代理人朱小燕。被告陈欢迎。被告胡高丰。被告浙江金华中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力。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惠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京广诉被告陈欢迎、胡高丰、浙江金华中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京广于2013年1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欢迎、胡高丰、浙江金华中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此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京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31元,由原告闫京广承担。审 判 长  虞宣义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