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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石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民初字第17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