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石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民初字第17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