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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22号原告:吴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筱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