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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颜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利,颜学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9号原告胡亚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焕如,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学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利诉被告颜学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  海  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艳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