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颜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利,颜学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9号原告胡亚利,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焕如,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学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亚利诉被告颜学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 海 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艳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