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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杜绍友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杜婉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绍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杜婉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绍友,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址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唯得、王文奕,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负责人陈东升。委托代理人何振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宏洁,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原审被告杜婉娇,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汕头市澄海区。上诉人杜绍友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2)汕金法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杜绍友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未约定本案由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由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因该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协议管辖约定。经查,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在汕头市龙湖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黄晓忠审判员 刘明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肖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