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钱卫平、王军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钱卫平,王军红,绍兴雅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法定代表人:娄卫东。委托代理人:楼东平。委托代理人:俞惠南。被告:钱卫平。被告:王军红。被告:绍兴雅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告钱卫平、王军红、绍兴雅豪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青红审判员 黄 园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