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文新与乐亭县昌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新,李树昌,安占民,安占海,王恩来,赵建华,乐亭县昌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52号申请人:赵文新,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人:李树昌,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人:安占民,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人:安占海,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王恩来,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赵建华,男,汉族,唐山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乐亭县昌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祥,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文新与被执行人乐亭县昌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2)乐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乐亭县昌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84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8416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乐民初字6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和玉国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