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初字第05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海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海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5019号原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9号3-1,组织机构代码证:20344244—X。法定代表人:卢朝康,董事长。被告重庆海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万寿二村6栋2单元2-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620464—8。法定代表人:凌海,总经理。被告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埝山苑13栋4-1,组织机构代码:20285849—4。法定代表人:谭定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海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南方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35.5元,由原告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龚 一人民陪审员 董泽芬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庞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