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贾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庆龙与张日华、焦广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龙,张日华,焦广锋,王炳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贾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张庆龙。被告张日华。被告焦广锋。被告王炳文。本院受理原告张庆龙与被告张日华、焦广锋、王炳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