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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钟明慧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钟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下催字第5号申请人:钟明慧。申请人钟明慧因银行本票(第1040337520811518号)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称该银行本票已找到,要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