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钟明慧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钟明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下催字第5号申请人:钟明慧。申请人钟明慧因银行本票(第1040337520811518号)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称该银行本票已找到,要求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俪(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