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赖孝滨与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树钦,洪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360号原告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翟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小敏,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法务。被告杨树钦,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九峰村南阳。被告洪淑华,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洪鼎光,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媛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树钦、洪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杨树钦、洪淑华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梁穗妍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淘金路163之二1401号的房产(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载 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苟瑜(代) 更多数据: